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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修订)

2025年12月10日 11:36 | 来源: | 查看: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团省委《关于印发<广东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团粤发〔202013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章  团费收缴


第一条  学生团员(含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每月交纳团费0.2元,教职工团员按照每月收入基数计算应交团费数额。

第二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团费。

第三条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四条  鼓励保留团籍的专(兼)职团干部自愿交纳团费。

第五条  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

第六条 团员自愿多交团费和团干部自愿交纳团费数额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及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二级学院团委代收,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学校团委转交至团省委。由团省委转交团中央基层建设部,团中央基层建设部直接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七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由本人主动按月交纳团费,不得预交团费。遇到特殊情况,须向所在团支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团组织按照《团章》第八条、第九条和《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关于规范团籍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的,予以除名。

第九条  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督促团员主动交纳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特殊团费”,须经团中央批准。

第十条  团员通过广东“智慧团建”系统用移动支付方式交纳团费,确实无法使用“智慧团建”系统的团员,可委托本支部其他团员通过“智慧团建”系统代为交纳团费。广东“智慧团建”系统所收缴团费汇入团省委统一开设的团费账户。


第二章  团费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二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教育培训团员团干部和入团积极分子、基层团干部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两制一课”、主题团日活动、仪式教育、团组织换届以及团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其他学习资料。

4.购买团旗、团徽和其他团务用品,包括编印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刷入团志愿书、团员证、团员档案、团支部工作手册等所产生的工本费。

5.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团内表彰所需费用。

6.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以及因公牺牲团员。

7.修缮、新建基层团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8.支持基层团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直接参加人员购买物资、药品、必备生活保障和交通保障等费用。

9.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10.团的信息化建设所产生的软硬件设施购买、信息系统开发运维、业务培训、宣传推广等费用。

11.共青团宣传思想文化产品制作费用。

12.团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执行。学校团委要指导二级学院团委在留存团费中向团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和团报团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第十三条  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四条  各级团组织确有需要时可向上级团组织申请下拨团费。申请下拨团费,应提交书面申请,须列明申请理由、申请金额、使用计划等事项。申请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团组织应综合考虑该团组织上缴团费情况、申请团费用途和团的工作开展情况作出决定。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上级团组织要对下拨团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  团费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团委是团费业务主管部门。学校团费由校团委参照财政、审计等部门相关规定和《广东共青团团费留存账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使用和监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各级团组织应当加强团费拨付管理,保障团费使用安全,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内部监察机构的检查工作,自觉接受审查和监督,并对本级团费的管理负廉政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部代办,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业务与财务分开,会计和出纳分设。团费账户管理须分别指定授权人和经办人,经办人负责团费使用申请,授权人负责审核通过。团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团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团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从事业务工作的,应当熟练掌握团费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从事财务工作的,应当熟练掌握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计和财务有关制度,熟悉团费管理和有关政策规定。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团费安全,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团委最迟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团费决算工作,向团省委提交上年度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通过线上和线下的方式,向二级学院团委通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团费收缴、使用和结余的数额;团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团的基层委员会应当每年在团员大会或者团代表会议上,向会议报告(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团支部应当通过“智慧团建”系统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团委、团支部一般不留存团费。二级学院团委使用团费时,向校团委申请;团支部如需使用团费,向二级学院团委提出申请,由二级学院团委汇总向校团委申请。

第二十二条 校团委本着向基层倾斜的原则,确定二级学院团委团费使用比例,具体如下:

1.团省委向校团委下拨全校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90%

2.校团委留存团省委下拨团费的60%,统筹使用;40%作为二级学院团委相应支出之用,由校团委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团委、二级学院团委每年要检查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共青团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委员会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试行)》(仲团字〔2015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共青团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