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先进青年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团结引领广大团员青年锐意进取、创先争优,根据《共青团中央评比表彰管理办法》第四章“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团内规章,学校在广大青年师生中开展“仲恺青年五四奖章”的评选活动。
第二条 “仲恺青年五四奖章”是共青团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委员会授予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优秀青年师生的最高荣誉,旨在树立政治进步、品德高尚、贡献突出的优秀青年典型,集中反映当代青年的精神品格和价值追求。
第三条 通过每年度“仲恺青年五四奖章”的评选,树立典型、促进良好学风校风的形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年龄为14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截至当年4月30日)的青年典型,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至40周岁;
(二)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德高尚、作风正派;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践行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四)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或在社会实践、学术科研、创新创业、自强不息、见义勇为、孝老爱亲、全面发展、多才多艺等方面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优先推荐在重大突发事件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大事件中作出特殊贡献的青年个人;
(五)获得过校级及以上综合性荣誉。
第三章 评选流程
第五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逐级选拔”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成立校评审领导小组:
校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共青团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宣传统战部、学生工作部、人力资源部、教务部、科学技术部、校工会、校团委等相关部门和基层团组织负责人代表组成,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进行充分讨论和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申报:学校下发评选通知,凡符合条件要求者,需向学院提出参评申请并准备汇报材料;
(二)学院推荐:各学院成立评审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学校文件要求择优推荐,并在全院张榜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校团委;
(三)初审: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者资格进行审核,并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评审;
(四)复审:由校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并确定最终入选名单;
(五)公示:将评选结果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
(六)确定人选: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仲恺青年五四奖章”名单。
第八条 “仲恺青年五四奖章”每年表彰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
第四章 宣传与表彰
第九条 凡成功评选为“仲恺青年五四奖章”的师生,将在全校“五四”表彰大会上公开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及奖章。
第十条 被评选为“仲恺青年五四奖章”的师生将作为典型代表,先进事迹将通过校内各种媒体和报告会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第十一条 “仲恺青年五四奖章”获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荣誉:
(一)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因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予以拘留的,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的,受到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或者受到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等团纪处分的;
(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突破道德底线,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为获取荣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不宜保留荣誉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对被撤销“仲恺青年五四奖章”荣誉的个人,将撤销荣誉的相关材料存入其个人档案(含电子档案)。
第十三条 如果全省、全国继续开展相应的评选,将在获奖者中继续推荐参评广东省、全国的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