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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生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2025年12月10日 10:30 | 来源: | 查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规范学生组织工作程序,理顺学生组织的隶属关系,引导学生组织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模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组织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指导下开展学生活动的学生团体。学生组织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是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和组织学生活动的骨干力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组织包含校级、院级学生组织各类学生社团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各级学生组织成立前,需明确业务指导部门。由业务指导部门承担学生组织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负责所指导学生组织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成员教育管理以及指导教师日常工作指导与监督考核等工作。校团委受校党委委托,对全校各级学生组织负有注册登记、指导、监督等职责。

第五条 学生组织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组织发展建设,把握学生组织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组织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组织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组织相关活动指导和审核学生组织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把握发布信息的政治性、真实性、合法性,预判信息发布可能造成的影响。开展学生组织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学生组织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组织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业务指导单位、校团委报告等。

第六条 学生组织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工作经验丰富,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三章 注册登记

第七条 校级学生组织的注册需经具体指导单位的同意,填写《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生组织注册审批表》,与工作制度、组织人员信息一并报校团委审核,并报学校审批、公示后完成注册。各类学生组织实行分类注册的方式。

第八条 校级学生组织下属机构,无需单独注册,应向校级组织提交成立申请,接受上级组织管理。符合社团标准的学生组织,依据《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社团建设管理办法》(仲党字〔2021〕20号)注册为学生社团,并按照相关办法管理。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九条 各学生组织必须制定规范化、科学化的日常工作制度(含工作架构、工作职责、议事规则、考核评优、学习培训等),明确学生组织的日常管理和运行机制,促进学生干部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提升,保证学生组织在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确保学生组织健康有序运行。

第十条 学生组织应坚持精简原则。校级学生组织工作人员原则上单校区不超过80人,工作部门不超过8个,特殊情况须报校团委审批。每学期初需将组织人员信息表报校团委核验,作为学生干部加分、奖学金评定及评优评先的原始依据,原则上不予随意增减,确因工作需要增减,需向校团委报备。

第十一条 规范学生组织人员管理。

(一)学生组织工作人员应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怀,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任何学生组织不得选用受纪律处分学生。

(二)学生组织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

(三)建立学生干部评价考核机制。每学期末将该学生组织工作情况、学生干部考核情况报团委。考核意见作为学生干部任免、评优评先、推优入党的重要依据。

(四)学生组织应优先吸收优秀少数各民族学生参与学生工作。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学生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广泛开展校园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学生活动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学生组织的活动需经指导老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部门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三条 学生组织和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定位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言论和观点,不得组织存在安全隐患的活动,不得擅自与校外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合约或协议。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刷刊物等须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容审查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活动宣传、发布活动信息等需经指导老师同意,报校团委审批。

第十五条 严禁以学生组织名义或者利用学生组织平台组织学生娱乐、旅游等。学生组织开展活动原则上不离开校园,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校外活动的,须向业务部门申请及校团委报备,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报批。

第六章 附则

十六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七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